佳作共赏

专业的护航 不一样的美好生活

《民法典》颁布后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案:微信读书共享微信好友关系算侵犯隐私吗?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7-31

《民法典》颁布后个人信息保护第一案:

微信读书APP共享微信好友关系属于侵犯隐私吗?

(本文已获得作者授权转载)

作者:杨毅律师      编辑:龙小编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微信读书APP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网络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浩如烟海的信息流中,裸奔的个人信息,本想包裹严实却被人看个底掉,相当于隐私被暴露。如果主动使个人的信息处于裸奔状态,看客们的好奇心得以满足,可以认为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吗?反之,个人可以给自己的信息武装到牙齿,不留任何他人可以看到的缝隙吗?个人信息因属于私密信息而成为隐私,“私密”由谁说了算呢?

本文将结合新鲜出炉的判决,分析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关系。 

“隐秘的角落”

隐私,在定义上包括两个方面,“隐”+“私”,前者关注的是个人与任何人彼此隔绝、不透明的状态,后者关注的是个人与任何人不存在任何关系的状态。隐私本身,具有对内和对外的双重属性,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隐私的内容包括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等。

由此可见,“隐私”更倾向于强调“私密性”。每个人都应有专属的自留地。

本案中的原告可能认为其读书的记录,会反映出其爱好、需求、工作、习惯、状态、生活圈层等不愿与他人分享的信息。比如,看亲子类图书,读者可能是新手父母,已婚且生育;看成功学图书,读者可能是将要进入社会的迷茫学生,或是初入职场的小白,对未来的生活、工作尚无明确规划;看漫画的读者可能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宅家二次元爱好者。

细思极恐,被动公开了读书记录的读者与裸奔无异。


“我是路人甲”

我国立法对个人信息作出了界定,《民法典》列举的内容除了与《网络安全法》列举的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相同外,还增加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被定义为个人信息的信息。

上述信息之所以被称为“个人”信息,是因为这些可被记录的信息能够确定、指向特定的自然人。比如,居民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性,可以单独地起到识别个人的作用,亦或是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和电话号码的组合,能够识别出同年同月同日生且同名同姓的不同自然人。

伴随着网络对人们生活影响的不断增大,个人特征越来越模糊,身份叠加越来越复杂,甚至难以辨认,能够凸显自然人作为“独立个体的人”的信息就显得更为难能可贵。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更倾向于强调“可识别性”。每个人都应是独一无二的。

本案中,微信好友通过原告被公开的信息,能够发现尚不知道的原告的特点,这与原告的人格利益联系密切,使原告更易被识别。法院认定,“在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意在表达,个人信息可以被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加工、公开等,但上述信息处理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擅自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 重合于私密信息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那我们可以理解,如果能界定出私密信息的范畴,也就明确了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界限。

本案中,原告认为读书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具有不愿被人知晓的“私密性”,应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为,“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对微信读书侵犯其隐私权的主张。 

我们可以合理推断,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应得到进一步保护的个人隐私,还是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评价为准的。个人隐私在被合理处理的情况下,需要让渡给公共利益或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允许合法、正当、必要的公开。

正如大家正在经历的新冠肺炎疫情,随时随地的体温测量、扫码登记,个人信息被收集、存储,并通过加工确认未见异常还是居家隔离,如果拒不配合,不但寸步难行,还可能因为闯卡、袭警等登上新闻头条,并接受处罚。确诊病例的性别、年龄、工作、住址、症状轻重、行程途径等被公开,对中招患者而言,考虑对个人生活、工作的影响,这些信息已成为个人隐私,但为了公共利益,也为了其自身早发现早治疗,合理模糊“可识别性”的公开个人信息,不构成对隐私的侵犯。 

当然,如果某项个人信息均被社会大众认定为属于个人隐私,主动暴露个人隐私的行为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会因为违反社会治安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直播平台的主播想红想博眼球出位,从“网红”变“网黄”,因传播恶俗、淫秽信息彻底翻车,被平台封号已是最轻的惩罚了。个人在法律的保护下有权处理个人的信息,但以合法、合理为限,这也意味着其他人不得使用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任重道远

本案中,还有一个情况值得玩味。被告腾讯抗辩称,微信读书使用的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来源于腾讯计算机公司,并非微信读书软件自主收集、使用的。这意味着:微信读书在不收集、获取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的情况下,却可以直接使用腾讯旗下另一款app微信所收集的用户好友关系信息。腾讯旗下不同产品之间可能存在用户个人信息互通、混同。 然而,法院并未支持这一抗辩理由,而是认定“微信读书、微信为两个独立应用,不能当然进行好友关系的迁移”。

根据法律规定,腾讯旗下的任何产品均应在各自的《用户协议》中明确我是谁、我收集哪些信息、我如何处理信息,而非用“腾讯公司”一概而论。本案中,通过其他软件收集到的微信好友列表,微信读书主动寻找共同使用该软件的好友的行为也应被理解为收集,因为微信读书与腾讯公司的其他软件是彼此独立的。既然彼此独立,就应各自明确、规范处理个人信息的约定。

初步看来,同一运营商管理的多种产品在均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明确主体,告知用户收集、使用等行为的定义的前提下,经用户同意后,才可以通过共享、转让等方式,在产品内部获得个人信息。不然,软件运营商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对个人信息作出处理,那么我们要的安全感,智能机给不了。

按照《民法典》确立的权利体系,隐私权是一项法定的人格权,而个人信息被称为个人信息权益,而非“个人信息权”。从这个层面理解,个人信息的范围远大于个人隐私,但法律对隐私的保护力度大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侧重较为绝对的个人的人格权利;人们正常的社交活动离不开个人信息的公开与使用,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则侧重个人与信息处理者这一对相对主体的利益平衡。

网络环境中每个个体变得越来越透明,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掌控越来越弱,并且只要使用网络就会留有痕迹,真的实现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状态。“支付宝年度账单”事件还历历在目,微信读书又来获取、分享读者的读书记录,下次不晓得哪家的软件也会成为被诉网络侵权的对象。

尽管在本案宣判后,腾讯公司确认相关功能已在之前进行了迭代优化,优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对相关社交功能进行了强提示。但用户的个人信息仍然处在软件运营商的控制之下。

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依然任重而道远。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汉龙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B座707B
电话:010-66573896
汉龙邮箱:Hanlong@hanlonglawfirm.com
主任邮箱:Gaojinbo@hanlonglawfirm.com
二维码

扫码了解更多法律资讯

© 2007-2024 汉龙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ICP证:京ICP备18035410号         声明:本版官方网站自2020年7月1日启用。本站部分图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