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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中的文娱企业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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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10


“战疫”中的文娱企业路在何方

(本文已获得作者授权转载

作者:杨毅   编辑:龙小编

 

2月8日,北京“K歌之王”KTV欲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消息窜上热搜。K王通过一纸公告宣布将于2月9日与全部200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30%的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初因为国民老公一夜消费250万出圈,现在想来不胜唏嘘。

疫情凶猛,文化娱乐行业可谓雪上加霜,K歌之王仅仅是一个缩影。春节前后,中央民族乐团、中国国家话剧院、中国儿童艺术剧院等相继宣布闭馆、延迟或取消演出。国内演唱会基本处于延期或取消状态,据传在今年9月前可能都无法立项审批,影视综艺或者撤档或者改期,全国卫视都加强了疫情防控报道。

更严重的是,这场“南上加南”的影响是链条性的,以影视剧为例,初期立项审批可能会受到一定阻碍;即便有立项在手,但前期制作(含确定主创人员、开机拍摄等)基本上已经停止,以横店为例,即分成了三批复工阶段,首批可以经过审核后可以复工的是春节期间一直待在横店且未去过疫区的剧组,这可谓给完全停滞的影视剧组注入一剂及时针,但这样的剧组毕竟少之又少,今日还盛传吴亦凡杨紫的《青簪行》安排偷偷复工遭剧组工作人员举报,剧组停工之难可见一斑;而制片公司产出难,又牵连到经纪公司工作安排难,艺人演员纷纷家里蹲,王一博开始玩魔术,王源开始用火锅底料煮泡面,明星们似乎一夜之间都变成了网络主播;再加上拍摄设备供应商、租赁商闲置时间过长,难免资金链断裂支撑不下去;后期制作公司可能稍好,可针对已经拍摄完成的影视剧有序恢复工作,但供给不足,后劲也欠佳;即便影视剧已经完成制作且过审,又确定了档期或播出平台,各地影院又难以开门迎客,院线公司接客难,票务公司售票难,卫视和视频平台播出难;对于贯穿整个过程的宣发公司而言,面临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困境,参与出品的投资方更是可能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但太阳依旧会升起,生活还是要继续。2019年的文娱行业已经很难,2020年,文娱企业如何寻求合法自保的方法,是当下面临的重要问题。

 

K王之法不可取 但实属危难之举

 

K歌之王的致信看,其最坏的打算才是破产,全体股东按其出资额共计在100万出资金额内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最初是想“壮士断腕”,停业期间打发了员工,等复工后聘请老员工入职并且给予补偿和奖励,这种悲壮多少显得有些武断。

劳动关系解除后,各企业大多不会选择在如今的形势下招工,“一个都不能少”已经很难了;没有新工作,员工的社保出现断档,员工就会处于没有保障的状态;如果如愿复工,分散在各地的员工是否会被召回,也是公司需要重新考虑的问题。同时,致信并未提出在员工离职的同时给予补偿,劳动争议可能在所难免,到时经济补偿金的支出也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得不偿失。

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①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可以炒其鱿鱼;②如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应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解除合同,同时还需要向员工支付离职补偿金;③如果公司打算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缓解用工压力,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裁减人员方案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当然离职补偿金也不能少。再回看K歌之王的致信,时间要求不符合,离职补偿金也只字未提。

如果70%的员工同意解除方案并在协议中明确放弃离职补偿金,即便公司不支付离职补偿金,公司对这70%的员工无需承担劳动关系上的责任。但对于不同意解除方案的员工而言,公司的方案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解除或要求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总之,K歌之王的举措还不够完善,风险较大,除非协商一致一次性解决所有劳动关系问题。覆巢之下焉有完卵,也许此举已是及时止损的无奈,无关道德。

 

 

我和我的员工,一刻也不能分割

 

辉煌时刻,公司上下勠力同心;面临困难,鸟尽弓藏应该不符合企业的形象和文化。疫情阴云笼罩下,部分企业已经复工,根据法律规定、近期国家和各地发布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政策,文娱企业该如何处理好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呢?

1.招聘和入职

往年春节假期后是招聘的一个高峰期,今年此时企业招聘新员工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急需用工,需注意避免就业歧视的发生(如限制应聘人员籍贯或病史)。如疫情发生前已发送录用通知的,疫情相关原因不能作为企业取消入职的原因,可选择延期入职。

2.离职

复工后员工正常离职,按法律规定进行即可。如果春节前提出离职但因为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企业应承担复工日之前延长假期之后的报酬和社保

    3.工作报酬

①被隔离。员工经隔离后被排除感染的,隔离期间按正常工作期间认定,属正常出勤,工作报酬正常支付。

②线上办公。云办公也是付出劳动,企业应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③工作报酬调整。有的企业报酬含绩效,受疫情影响个别工作难以完成,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绩效考核调整报酬。如企业为降低成本采取整体调整的方法,应就报酬调整在制定方案后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

④工作报酬支付周期。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工作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按当地规定发放生活费。

4.社保

企业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以逾期办理员工社保的登记和缴费,允许补办。也有的城市将调整社保基数的日期推迟。对于没有裁员或者是裁员比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享受稳岗补贴

5.工伤认定

在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或导致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其他行业员工在出差过程中被感染的,还是存在被认定工伤的可能性。其他人员染病,不宜对工伤作扩大解释。工伤认定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进行综合认定;触发感染的场所较多,且发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即不认定为工伤。

6.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如员工被确诊,因接受治疗停止工作,应当享有医疗期。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7.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如员工处于隔离观察期,恰逢劳动合同届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

8.员工不同意待岗,也不主动离职

这恐怕是当下最难解除的问题,而纵观各大政策均未对企业与员工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作出规范性意见处理。所有的政策只传达出一个中心思想,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尽量不要跟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一切负担由企业承担。但如果员工并不体恤企业的为难之处,就变成了实务中非常棘手的问题。对此,我们建议直接给员工发待岗通知,发放最低生活费,这样即规避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又给予了企业更多时间跟员工协商。

在艰难的境遇下避免或减少节外生枝,是每个企业都应做好的功课。

 

 

朋友一生一起走,理解万岁


文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离不开基于各类合同产生法律关系的合作伙伴,也正是因为这些老铁们,文娱行业才能真的百花齐放,每一个行业从业人员都有与有荣焉的感觉吧。继各类限令、税改之后,疫情的接踵而至带来的影响让整个行业瑟瑟发抖。立足当下,文娱企业如何妥善处理眼前的问题,将损失降到最低,是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亟需解决的。

1.可合理适用“不可抗力”的合同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应报酬依据合同约定,已履行的要支付,未履行的不再支付。损失则依据公平原则,由合同各方按比例分担。

①与营业性演出、院线、票务有关的合同(含场地、设备、服化道等)

本次疫情发生后,不少地方政府发布的政策直接导致各类演出活动的取消或延迟,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影响合同的履行,文娱行业整体被迫按下暂停键。记得不要丢掉通知义务。之后,合同当事人可主张法定解除权。

对于已确定档期的院线电影,大多选择择期上映,正如撤档的春节院线。对于具有明显节点属性的电影(贺岁、情人节等),相应的合同目的已然无法实现,延期履行的意义不大,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②与演职人员、摄制有关的合同(含场地、设备、服化道等)

对于尚未开机的剧组,初步选择延迟履行。但最大的问题是后续的档期(包括人员、片方、影视基地)。档期合适,复工后可开始拍摄;档期冲突,合同会出现解除或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本着理解万岁的理念,各方应全力沟通协调,以能完成拍摄为目的。毕竟解除全部合同是最坏的结果,所有前期努力全部付诸东流。

对于开始摄制的剧组,只能暂停一切拍摄工作。档期仍是关键问题。通常暂停拍摄期间不计算服务期间,相应的期间待复工后顺延。而开机后拍摄现场不会因此被要求恢复原状,需有部分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维护、看管,相关费用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调整,直至解除合同。

③与投资、广告有关的合同

对于投资方、广告商而言,剧目或节目无法完成拍摄,其遭受的损失是巨大的。此时投资方、广告商可主张解除合同,及时止损。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则依约定履行;若合同没有约定,则按照比例分摊损失。

2.可继续履行的合同

①与剧本、版权相关的合同

文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还是在于内容,经过头脑风暴的创意灵感往往影响着最终呈现的效果。原创作者、编剧、策划等非常适合线上办公,团队沟通也有网络buff的加持,合同可继续履行。置身疫情之中观察社会百态,创作素材丰富,改编空间也大,想必可以为疫情过后推出的作品做准备。有编剧也苦不堪言的说,终于有时间在家静静写剧本,不用被各种演员、导演轮番轰炸了,这个行业终于可以静下来好好打磨内容了。

②与棚内综艺录制有关的合同(含广告、后期制作等)

为防止人员聚集,摄制组可以采取无观众录制的方式,由签约演职人员完成后续节目的拍摄,观众互动全部转移到线上,几乎能实现与传统录制相同的效果。此类合同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亦能实现合同目的。

③与卫视、网络平台有关的合同(含广告、后期制作等)

已确定播放日期的剧目在与政策不冲突的前提下应依合同约定如期履行。而文娱企业的产出远超面市的数量,某些剧目基于各种原因处于积压状态,在拍摄受阻的境遇下,过审剧目的片方可与卫视、视频平台协商上线事宜,此类合同可着手签订。

相较于线下活动的萧条,线上活动可谓风生水起。游戏平台用户激增,相关消费也水涨船高;直播平台上老师变身网红,掀起一波直播热潮。原有合同继续履行完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对于未来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有着可进一步协商的空间,便于日后履行。

④部分租赁合同

疫情导致租赁的场地、设备等不能使用或者不能完全使用,属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期支付租金,负担过大。如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承租人的剧团、乐团或剧组等,可基于情势变更要求减免租金

买卖不成仁义在,江湖道义不能忘。文娱企业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大多文娱企业体量不大,属小型甚至小微企业,生存空间较小。行业间仅凭互相理解实为杯水车薪,最大的冲击来源于整个社会的状况。各地政府为了帮助企业稳定发展和共渡难关,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制定诸多减费、融资举措。文娱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当地政府的扶持政策。内因关键,外因亦不容忽视。

 

阳光总会在风雨之后洒向苍茫,让我们抬起头学会了坚强。危,亦是机。利用互联网高效易得、成本低等优势,《囧妈》线上上映,为内容发行敲开新世界的大门;直播间宣传电影,拓宽了宣传渠道……模式多变,机遇仍在。疫情过后,人们的精神需求定会高涨。挺过困难,文娱企业会快速回暖,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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